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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缆厂家质量监造、检验、见证和验收

电缆厂家质量监造、检验、见证和验收

10.1 监造、检验、见证

10.1.1 买方有权派出代表对合同货物生产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,了解合同货物生产、组装、检验、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。

10.1.2 买方派出监造人员的差旅、食宿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,但卖方应提供足够的便利。

卖方应当按照合同货物的生产计划,通知买方到生产厂进行监造、检验、见证,了解生产进展。

10.1.3 监造、检验、见证的具体项目范围按设计技术标准、电力管理部门要求和国家法律、法规等标准规范执行。

除以上范围外,买方随时有权扩大监造、检验、见证项目范围,如监造、检验、见证合格,则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,如不合格,则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。

10.1.4 监造检验的标准应符合合同、国家和行业标准、规范。

10.1.5 卖方必须为监造代表的监造、检验提供:

10.1.5.1 提前7天通知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。

10.1.5.2 免费提供试验仪器及交通工具、办公室、医务室等。

10.1.5.3 与本合同货物监造有关的标准(包括工厂标准)、图纸、资料、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(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/或不一致性报告)及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。

10.1.6 监造、检验、见证(一般为现场见证)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(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),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。

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,卖方工厂的检验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,检验试验结果有效;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、查阅、复制检查报告的结果,并有权要求进行重新检验、试验,若检验、试验结果符合要求,则检验、试验费用由买方承担;若检验、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,则检验、试验费用由卖方承担。重新进行的检验、试验的结果与卖方进行的检验、试验结果不一致时,以重新进行的检验、试验结果为准。

若卖方未及时通知买方而单独检验试验,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试验结果,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检验试验。否则,买方有权拒收合同货物,且不免除卖方逾期交货的违约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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